為確保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資金安全和依法依規運作,堅決防止資金運作中的各類風險,最大限度發揮資金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特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 業務定位
(一)續貸資金業務是指廊坊財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財信資本)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周轉業務。續貸資金僅限用于市工業信息化局(簡稱市工信局)提供的中小企業名單中且實際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貸款的續貸。
(二)做為委托管理,財信資本與市工信局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相關職責。同時,財信資本與合作銀行簽訂續貸資金相關合作協議,并開立銀行專戶作為轉貸資金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賬戶,對轉貸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統一管理。
(三)合作銀行指同意并遵守《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與財信資本簽署續貸資金合作協議為其授信客戶利用續貸資金進行續貸服務的銀行機構。
二、操作流程
(一)企業申請
1、企業在貸款到期前30日向貸款銀行提出續貸申請。企業到合作銀行申請到期貸款續貸業務,且銀行同意續貸并已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合作銀行為其出具《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推薦表》。
2、企業填制《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申請表》,提供《借款合同》復印件、《企業信用報告》(加蓋銀行業務章)、最近一期《增值稅完稅憑證》資料與《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推薦表》《貸款審批通知書》于本次銀行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前一并提交財信資本公司。
(二) 審查
1、財信資本公司對企業提交資料是否完整、齊全進行審查。并在2個工作日將初審結果報財信公司主管領導。
2、財信公司領導審批后業務人員辦理協議和擔保相關手續 。
3、資金放款前提交財信資本班子成員集體決定放款事項。
(三)發放
1、財信資本公司、合作銀行與企業簽訂《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書》(一式肆份),確認三方合作關系。企業按照《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書》,向財信資本公司指定賬戶預交使用費。
2、財信資本公司按照《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書》約定數額,將資金從專用賬戶劃到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
3、合作銀行應于當日歸還企業的到期貸款。
(四)收回
1、合作銀行收到續貸資金后,在7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完成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根據協議將資金受托支付到財信資本公司指定的資金專戶。
2、財信資本公司確認企業使用續貸資金數額劃入專戶后,與企業結算預收的使用費,并向企業出具使用費收入稅務發票,協議終止。
3、合作銀行超過10個工作日沒有完成相關轉貸手續,合作銀行將轉入的該筆應急轉貸資金無條件退回財信資本公司的續貸資金專戶。
三、風險防控
(一) 合作銀行不得隨意變更續貸金額或改變抵押擔保條件,應恪守承諾,按期足額續貸。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 (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發風險事項造成合作銀行不能及時續貸的情形除外)。
(二)申請人原貸款已由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要求同一擔保公司向財信資本為申請人的續貸資金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簽訂相關續貸資金借款擔保合同。申請人原貸款沒有擔保公司擔保的,要求申請人在提供的擔保公司名單中自行選擇擔保公司對單筆業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三)對于申請人采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續貸資金的,依法追繳續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以后年度不得再申請使用續貸資金。
(四)對逾期不能收回的續貸資金,財信資本應及時制定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視追償情況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保全并執行債務人資產。同時,針對風險項目追償情況及時向市工信局報告。
(五)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續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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